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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小吃店姜某被女友砍伤
2008/2/3 11:20:49
来源:电稿
因为男友屡屡和自己吵架说家人的坏话,愤怒的阿君便趁男友姜某熟睡时拿菜刀砍伤他。在阿君为自己的冲动举动站上被告席时,姜某向法官求情说是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女友阿君一时冲动,请求法官从轻处罚,他要等女友出狱一起结婚。
原来,四川籍人阿君于2004年3月到姜某所在的小吃店打工,5月份就和姜某同居,姜某是福建沙县人。去年10月,姜某在晋江青阳要向别人盘一个小吃店,因为钱不够,阿君就向自己的父母拿了1万元给姜某。
在与姜某同居三年多的时间里,阿君共为姜某怀孕四次,但是每次都只能堕胎。到去年,阿君才知道姜某之前有结过婚又离了婚,并且与前妻生有一个女孩,但是阿君对这些并没有太在意。
直到最近一段时间,姜某经常指责阿君家人的不是。为此,两人经常吵架。阿君便想离开姜某,但是所有的钱又都被姜某控制了。
去年11月10日下午2点多,阿君叫姜某把欠她妈妈的钱先还给她,并要姜某给她一点路费让她回家,但是姜某不同意,两个人又吵起来。下午3点多,阿君一时气愤,就趁姜某睡觉时,拿店里的菜刀往姜某的脖子砍了下去,后又砍伤了姜某的背部。
姜某被砍醒后从店里跑出来到他妹妹的店里,阿君拿着菜刀追出来,两人又在姜某的妹妹店里打起来,后来被众人劝开。警察接报后赶到现场将阿君抓获。
案发后,姜某多次找到法官,表示自己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并对阿君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她从轻处罚。姜某还说,他和阿君两人本来都要结婚了,连家具都已经买好了,他要等阿君出来结婚。
昨日,晋江法院认为,阿君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的发生有一定前因,阿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姜某存在特殊关系,且姜某对阿君的行为已表示谅解,故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此,一审判决阿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责编: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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