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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消费“潜规则”泛滥 沙县小吃躺枪

2013/9/5 17:26:08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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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州消费者郝先生前往福马路世新养生店推拿,因包厢满了,工作人员让他等待。郝先生坐了半个多小时,因临时有事,决定离开。店员要求他付清最低消费85元,郝先生认为收费不合理,商家没有明确告知,双方争执不下。经过工商人员调解,商家没有收取85元最低消费金。

  郝先生的遭遇并不少见。目前,不少消费领域隐藏着最低消费潜规则,消费者频频“中枪”,这成了一个备受批评却愈发泛滥的消费难题。

  最低消费,消费领域泛滥的潜规则

  8月底,福州的李***通过电话预订在一家川菜馆就餐,服务人员告诉她,包厢最低消费500元。李***听了心里有点不快,“我只能吃下300元的饭菜,但是最低消费500元,这不是逼我们多点菜,造成浪费,这是强制消费”。

  记者走访了一些餐饮店,发现餐馆规定最低消费的现象比较普遍。一家沙县小吃店和一家川味烤鱼店均规定“20元起送”,一家闽南风味小吃店规定“两份起送”,一家莆仙小吃店和一家川菜店均规定“三份起送”。一些大型餐饮店最低消费盛行,包厢都规定了最低消费额,300元至800元不等,如“说麻道辣”川菜馆根据包厢大小,最低消费有800元、600元和500元之分。此外,婚纱影楼也是如此,动辄数千元的最低消费让消费者难以接受。

  通信领域逐渐成为消费者投诉最低消费限制的一个新热点。市民郑先生告诉记者,他目前使用的手机每月保底消费10元,一名同事每月保底消费66元,这样的最低消费规定应该是霸王条款,因为消费者如果话费达不到运营商设定的保底金额标准,仍然要按保底金额收费。记者查阅了福

  州市便民呼叫中心12345平台,自今年1月1日至今,关于最低消费的投诉有5起,都是通信领域的投诉。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消协今年曾专门开展“餐馆设置最低消费问卷调查”,有92.06%的消费者遇到过最低消费,有97.22%的消费者认为设最低消费不合理。

  消费者、商家各执一词,监管部门以是否事先告知为处罚依据

  不少消费者认为,设定最低消费侵害了他们的自主选择权,消费金额的多与少应该完全取决于自己,经营场所设定最低消费就是霸王条款、强制消费。

  但是,一些商家认为设定最低消费是经营自主权的具体体现。消费者在明知经营场所设定最低消费的前提下仍然入内消费,应当视为其接受这个收费标准。消费者如认为最低消费的标准过高,可以选择其他未设定最低消费的经营场所。

  消费者与经营者各执一词,这折射出执法部门在处理最低消费纠纷

  时的尴尬处境。福州市工商局检查支队负责人告诉记者,虽然相关法律做出了规定,最低消费涉嫌强制性收费,但是工商部门不好处理,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细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怎么处理,我们对经营场所设定最低消费的行为没有处罚权。”

  记者从省消委会了解到,目前,消委会也不好处理最低消费之类的投诉,只能以“是否事先告知”为依据,如果事先告知,就不予处理。

  省物价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物价局作为监管部门,只管商家是否明码标价,是否事先告知消费者有最低消费的存在。最低消费由市场调节设定,只要事先告知消费者就可以了。

  业内人士表示,国内不少地方已出台法规,明文禁止设定最低消费的做法,我省还没有出台相关法规,因此监管部门只能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

  各地做法不同,亟待法律明文规定

  记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国内一些地方对于最低消费的规定大不

  相同。如甘肃省颁布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贵州省颁布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青海省颁布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三亚市政府办公室颁布的《三亚市餐饮业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都明令禁止设定最低消费。而上海市和深圳市出台的地方法规就认可最低消费的做法。

  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敏告诉记者,国家现行法律没有对最低消费做出明文规定,导致各地做法不一,导致监管部门存在法律依据不统一的问题,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陈建敏说:“商家与消费者的权益都应该考虑,但是商家不能以侵犯消费者权益来获得利润最大化,商家可以用服务费代替最低消费,这样更合理。”

  福州市工商局检查支队负责人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出台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明确最低消费等是否合法以及具体的监管部门。这样才能实现从国家有关部门到地方各级政府监管口径的一致和工作标准的统一,从源头上做到有章可循,定纷止争,让广大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责编: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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