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赖帐还掳走手机
酒后赖帐还掳走手机构成抢劫罪获刑3年本报讯 (记者 陈鑫 通讯员 杨克元) 两青年点酒上菜吃了夜宵,竟一扭身赖帐逃跑。当店主追上时,又一个勾颈,一个搜身将店主的手机掳走。13日,闵行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宛新云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龚平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邓先生在闵行区纪翟路2000号开设了福建沙县小吃店。2009年5月23日凌晨2时许,店内来了2个青年,点了两瓶黄酒和几个小菜吃上了夜宵。眼看他们已经吃毕,邓先生上去收钱,不料却碰上了“白吃”客。“要钱没有。”说毕,这两个青年竟然拔腿就逃。经营小本生意的邓先生那能亏得起,追了上去。在闵行区纪翟路西侧盐仓浦桥南侧非机动车道处,邓先生拦住这两个青年。原来,这两个青年是安徽省庐江县人,一个叫宛新云,一个叫龚平。他们来沪后,靠打零工度日。届时,他们在遭到邓先生追讨酒钱时,即行反扑。只道龚平勾住邓先生的脖子以武力先发制人,而宛新云则乘机对邓先生进行搜身。邓先生放在裤子口袋里的价值609元的手机当场被掳。经群众报警,龚平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日,龚平带领公安人员在临时暂住处将宛新云抓获归案。案发后,手机1部已由公安机关发还邓先生。
到案后,宛新云及其辩护人辩解称因怕邓先生报案而拿走手机,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龚平及其辩护人也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经查,案发时,龚平勾住邓先生的脖子后,宛新云即利用其不能、不敢反抗之机当场劫取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而龚平见到宛新云搜摸邓的裤袋,且从中掏物,仍继续勾住邓先生的脖子,其行为为宛新云实施和完成犯罪提供了帮助,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但应当认定为从犯,并依法减轻处罚。法院认为,宛新云、龚平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宛新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龚平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龚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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